出租房承租人需要履行的保管责任
象山刑事律师
2025-04-29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出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需要履行保管责任。具体来说,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:第一,妥善保管租赁物。承租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造租赁物;因合理使用造成的正常磨损除外。第二,及时支付租金。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、方式支付租金。第三,不得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,或者改变租赁物的用途,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。第四,对于租赁物所需支付的费用,如水费、电费等,承租人应当依约履行相关义务,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,以防止对租赁物造成进一步损害。第五,在发现租赁物存在缺陷或者需要维修时,应及时通知出租人,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。最后,在租赁期满或者提前退租时,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,并确保归还的租赁物处于合理使用状态,不得擅自拆除、损坏或带走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三条,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。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中因正常磨损造成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的,不承担修理或者补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四条,承租人不得擅自改造租赁物,或者改变租赁物的用途。因合理使用而对租赁物作出改善的,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增加对价,或者在租金中抵减相当金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五条,租赁期间,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,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,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六条,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损毁,且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,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实际损失或者无法使用的情况,减少或者免除支付相应的租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九条,租赁期满或者提前退租时,双方应当检验租赁物的状况。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,并协助出租人交接租赁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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